实验实训管理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办法

时间:2016-05-24浏览:4506设置

第一条为加强学院仪器设备的管理,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国家和集体财产的责任意识,维护学院教学科研管理仪器设备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二级学院(部)、各部门应切实加强对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建立健全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积极推行岗位责任制,防止仪器设备不应有的损坏和丢失。

第三条因责任事故造成教学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须赔偿。赔偿时,要根据具体情况、设备的状况(原价值大小、新旧程度)及损坏程度、本人的态度和认识,责令其赔偿损失价值的全部、部分或免予赔偿。

第四条属于下列任一种情况,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为责任事故,均应予以赔偿:

(一)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二)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拆卸仪器设备造成损坏。

(三)因工作失职、指导错误或使用不当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四)因保管不善,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

(五)属个人借用、保管的便携仪器设备丢失。

第五条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经过技术鉴定和确认,可免于赔偿:

(一)因实验操作难度大和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如检修、试运行等),且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预防措施,仍难以避免而发生的损坏。

(二)由于仪器设备本身的原因(如产品质量、技术缺陷、老化等),在正常使用或保管条件下发生的自然损坏。

(三)由于其它客观原因(如突然停电、停水、外接电源故障等)造成仪器设备的意外损坏、损失。

(四)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下发生的仪器设备被盗,已向校保卫处报案,并有校保卫处出具的证明。

第六条责任事故赔偿标准:

(一)电视机、录像机、照相机、摄像机等可作私人使用设备丢失的,一般按丢失时市场价全额赔偿;其他仪器设备丢失的,一般按折旧价赔偿;零部件丢失的,只计算零部件的价值。

(二)设备损坏,但可修复并能保证现技术指标的,按实际修理费进行赔偿。

(三)局部损坏,造成质量明显下降,经修理尚能降级使用的,除承担修理费外,应按其质量变化的程度酌情计价赔偿。

(四)设备损坏且无法修复的,按直接损失部分的折旧价赔偿。

(五)事故责任者不只是一人的,应分清责任大小及表现,分别承担赔偿费,责任不明时共同均摊赔偿费。

第七条发生实验实训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时,当事人必须立即报告使用单位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查明情况和原因,并进行责任认定,提出处理意见,并填写《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报告单》,一式两份交实实验实训与职业技能管理中心和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仪器设备发生被盗或发生其他重大事故,要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保卫部和职能部门处理,对破坏现场的要追究责任。

第八条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失,一般应由当事人作出书面说明,由使用单位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并依据责任大小提出处理意见,三日内报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查后报分管院长审批。

第九条赔偿处理意见经学院审批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统一开出《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通知单》。相关部门设备管理员接到赔偿通知单后,负责通知责任人及时办理赔偿缴款手续。

第十条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赔偿费用只能用现金支付,并不得用公款支付。

第十一条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赔偿缴款手续,在财务处办理,按学院有关规定,建立专项经费本,专项管理使用,用于仪器设备的更新改造和设备维修。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依据赔偿处理意见及财务缴款凭据注销实物帐。

第十二条对拒不缴纳赔偿款者,由学院对其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