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实训管理

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6-05-24浏览:3904设置

第一条为了加强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根据上级对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加强管理的要求,结合我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现有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目标是:保证教学、科研、生产、生活和行政管理各项工作的需要,保证做到仪器设备的完好,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投资效益,积极开展社会服务。

第三条我校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范围是:

1. 国家科委规定的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

2. 单价在二万元以上的国内外生产的仪器设备;

3. 凡属配套仪器设备,每种仪器设备单价虽不超过二万元,但全套属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范围的;

4. 单价虽不足二万元,但属于较稀缺的国产和进口的仪器设备。

第四条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为全校共用仪器设备,属学院统一管理。管理方式为学校委托仪器设备所在单位、二级学院代管,实行“专管共用”,面向全院服务。

第五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是学校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部门,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应做好以下工作:

1. 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和专业人员对申请购置的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进行技术论证工作;

2. 组织进行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购置与更新,验收与索赔。检查房屋、设施及安装条件;

3. 考核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检查鉴定和协调仪器设备的使用以及调查并上报仪器设备发生的损坏情况;

4. 制定有关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并认真检查贯彻执行情况。

第六条使用单位(二级学院、中心等)负责仪器、设备的保管和使用中的具体管理,并做好以下工作:

1. 管理本单位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落实为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配备的指导教师或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操作人员的技术培训,合理安排仪器设备使用计划,发挥仪器设备使用效益。

2. 认真贯彻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制定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做好日常维护和维修,使仪器设备保持完好状态。

3. 定期对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技术指标进行鉴定,并做好记录,确保测试数据准确可靠。

4. 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丢失或其他事故,要及时上报,并查明原因,提出措施,按照学院关于设备器材损坏丢失办法办理。

5. 建立健全仪器设备的技术资料,包括:原机性能和自然状况,各项原始技术资料及使用维修记录。

第七条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购置,按《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中有关仪器设备购置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申请单位在领导批准购置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同时,应及时提出房屋及其他安装条件、使用维护管理人员的配备和培训计划的安排,保证在仪器设备到货前完成上述各项准备工作。

第九条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到货并经安装调试后,资产管理部门应组织有关业务部门和使用单位对仪器设备进行验收,验收内容为:

1. 检查外形,仪器设备整体和各部件完好情况,做好表观记录;

2. 根据装箱单核对仪器设备、附件、零配件的数量是否齐全;

3. 按照说明书或出厂指标逐项验收各项技术指标,考核仪器设备的性能;

4. 将仪器设备的有关资料,包括合同、质量证书、说明书、装箱单、线路图及验收记录等整理成册。原本由院资产管理部门归档,复印件留使用单位查用。

5. 国外进口的仪器设备验收工作要在索赔期前20天内完成。如发现有数量质量问题时,资产管理部门应及时与有关单位联系。如因准备工作未完成而影响仪器设备的及时验收、调试,失去对引进仪器设备的索赔权力,申请单位应负一定的行政责任。

第十条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必须由精通该设备的专职技术人员负责经常性的运行操作等工作,并应在正式操作运行前制定操作规程和维护保管规程以及定期检查制度。所订规章制度需报院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原则上只限专职技术人员进行操作,非专职人员如确已掌握该仪器设备的操作技术,经仪器设备所在单位考核,并报二级学院(中心)领导批准,方可在专职技术人员指导下,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如违反上述规定而损伤仪器设备或降低仪器设备精度,要加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使用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应在拟订的仪器设备工作计划内统一由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安排,使用者要认真填写使用记录,使用完毕后要严格按规程检查仪器设备,履行使用仪器设备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要根据制定的维护保养规程,对仪器设备做到精心维护,严格检查,清除事故隐患。如出现故障或确属损坏,应及时上报资产管理部门,并由仪器设备所在单位分析查明原因,提出维修方案和实施意见,在报经主管院长审核批准后,组织修复。修复的仪器设备应及时做出质量检测记录,由维修人员和管理人员签字验收后,交院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附件、零配件不得随意拆改和转移,确有必要时,使用单位要提出可行性报告经资产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论证确认后,报主管院长审查,并经院长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五条因技术落后、毁坏等原因,不能修复或无修复价值的仪器设备,可申请报废,并按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有关仪器设备报废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为充分提高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率,仪器设备使用单位除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外,应积极接受校外的委托任务,开展有偿服务。接受委托任务的手续和收费办法按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