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校内实验实训室、实训基地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时间:2016-05-24浏览:619设置

为充分利用实验、实训资源, 优化资源配置,打破壁垒、实现共享, 避免重复建设,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学校各级各类教学实验室、实训室、实训基地、计算机房、工作室及理实一体化教室等(以下统称实验实训室),无论其建设资金和设备购置经费来源如何,均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二条实验实训与职业技能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实训中心)是学校实验实训室资源共享工作的归口部门,负责统筹和协调实验实训室资源共享平台的构建与管理。

第三条除实训中心管理的实验实训室作为共享资源外,各二级学院管理的实验实训室在满足本学院教学的同时,必须无条件地承担其他学院、部门的实验实训教学任务、科研和创新研究。

第四条各二级学院管理的实验实训室在接受其他二级学院学生实验实训时,要一视同仁,严格要求,规范管理,并保证有完好的实验设备和良好的实验教学环境,同时协助任课教师完成实验实训教学任务。

第五条跨学院使用实验实训实训室时,资源所在二级学院不得收取使用单位服务费用,所产生的耗材费用由学校专项经费列支,其他费用则由使用单位负责解决。

第六条实验实训室不能满足开设实验实训课的要求时,由实训中心及相关二级学院根据实验实训室的实际情况协商解决,不得无故停开或缓开实验实训课。

第七条当实验实训室面向社会服务或营利性培训等与正常教学冲突时,应优先安排校内实验实训教学任务。

第八条实验室建设项目的评审将以能否实现共享作为主要指标,把落实共享工作及预期成效作为评审的重要内容。

第九条对具备条件却拒绝实验实训室资源共享的单位,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采取一定的处罚措施;对本单位闲置又未能实现共享的实验实训室,学校将重新配置。

第十条实训中心管理的实验实训室资源共享使用程序:

(一)每学期第一周内,各二级学院将实验实训计划报送实训中心。

(二)经实训中心审核后,将实验实训计划下达相关实验室,实验实训室统一编制实验实训课表并及时送达相应二级学院。

第十一条各二级学院管理的实验实训室资源共享使用程序:

(一)每学期第一周内,各二级学院将实验实训计划报送实训中心,以便进行跨学院实验课程安排的统筹与协调。

(二)需使用其他二级学院实验实训室的单位须填写《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跨学院使用实验实训室申请表》,经二级学院分管院长签字后报送实训中心。

(三)经实训中心审核后,将实验实训开设计划下达给实验实训资源所在学院,由相关实验实训室统一编制实验实训课表并送达使用单位,同时报实训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实验实训与职业技能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